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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4/08  点击:[]

各系、部门:

为了保证津贴发放工作及时、准确、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系、部门应严格按照院发[2010] 2号文件相关规定,安排专人做好津贴的造册登记工作。各系在造册登记前,应按照学院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系津贴分配方案并报人事处;

2未按照学院年度综合考核文件(院发[2010] 1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的单位,停止津贴的发放;

3各系要向有关职能部门核对本系的学生收费、已发60%的绩效、生师比、就业率、教师工作量等情况,汇总后交人事处,资财处、人事处、招就处、教务处负责审核并向各系提供上述数据;

4各系、部门要对在一年内个人情况有变动的人员进行细致的摸底登记,防止遗漏、缺项,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

5各系应将本年度内专任教师取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取得“双师、双素”证书者名单报人事处;

6津贴统计表报送时间:非教学单位于128前;教学单位于125日前。

7由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资产财务处组成津贴审核小组,负责全院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组织人事部

○一○年一月十四日

上一条:做好就业见习生离校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非在编人员年度考核和评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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