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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学院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2017/03/31  点击:[]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室):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现将就学院党员党费收缴标准通知如下。

一、党费交纳基数

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学院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应为个人的工资总额扣除个人应纳税之后所有实际收入。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离退休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不包括其他津补贴。

二、党费交纳标准

教职工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月交纳党费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离退休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收缴要求

1.严格标准,建立台账。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所辖支部党员党费,逐人造册登记。

2.完善管理,按时上交。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教育引导党员按月由本人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支部。负责党费收缴管理的党务干部要切实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按月做好《党费交纳登记簿》的登记填写及党费交纳票据的整理工作。

3.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学院党委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对不能及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党支部和党员个人,一经查实,按党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组织部

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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