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团省委组织《关于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陕团组发[2015]15号)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我院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个人事项的人员范围
学院各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填报内容
领导干部报告2015年个人有关事项继续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进行填报,使用表格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团省委组织部细化后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三、相关要求
1.为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按照团省委的统一部署,学院副处级以上在职在岗干部都要准确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要录入专用系统。
2.填报表里面所有内容均需手写,填写内容与去年内容相同的可直接在无变化□划“√”。
3.领导干部应当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同时,为保证报告事项的真实性,将对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根据中组部要求,本人填写《承诺书》,对不如实填报的,追究相关责任。
4.填报日期不统一要求,但填写股票和基金时,必须填写填报日期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市值、净值和总市值、总净值。
5.处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于2015年3月20日前交组织人事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样表可在组织人事部网站下载,如有疑问请与组织人事部梁睿联系,电话:15991265048。
组织人事部
2015年3月12日